南京律诚商标事务所
  | | | | | | | | | |  
 
  商标新闻
  商标维权
  关于商标 >> 商标案例
“相同”“近似”何为据 “惠成”“汇成”起纷争
出处: 发布时间:2009-11-25 点击:5859次
  “惠成调料是一件注册商标,被汇成调料克隆后,其商标持有者依法维权一审败诉。惠成经过上诉,终于获得上级法院的支持,辽宁省高级法院对这起商标侵权上诉案作出发回重审的裁决。
    
沈阳惠成调料有限公司是一家非公企业,于2000114200317,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惠成及图形组合商标,核准注册号分别为1353978”2000015”,核定使用的商品均为第30类。
    
自创业以来,惠成牌系列调料已销往全国几十个省、市、地区市场,惠成品牌获得了广泛认知。2002年和2003年,惠成调料先后被评为沈阳市著名商标辽宁省著名商标。这期间,惠成公司被评为辽宁省放心食品工程示范企业。可突然遭遇的侵权却令惠成十分烦恼。
    2002
12月,一位长期购买惠成调料的消费者打来电话询问:惠成调料卖得好好的,咋改名了呢?原来,这位消费者在沈阳某超市发现了一种汇成调料,以为是假货,没敢买。惠成公司立即派人前往该超市调查,果然看到汇成调料在货架上摆放着,外包装与惠成非常相似。
    
经查,汇成调料的生产商是长春宽城区汇成食品加工部,其产品两年前就已销往长春等地。惠成公司认为,汇成克隆了惠成商标及外包装,给早已打开长春市场的惠成调料的销售及惠成商标的声誉和效益都带来了影响。于是,在与该厂商联系未果的情况下,沈阳惠成调料有限公司于200334,在沈阳市中级法院起诉,状告长春汇成食品加工部侵害其注册商标权。
    2003
4月中旬,收到法院传票的汇成老板刘某前来沈阳,与惠成公司谈判。惠成人惊异地发现,该老板就是几年前惠成调料在长春的代理商。惠成公司办公室主任孙文书说:过去我们合作的挺好,这次你专程来能和解最好,我们也不希望打官司。如果你真有诚意和解,就应给我们一个说法。目前,我们已发生律师代理费、诉讼费等相关费用5万多元。你把想法谈一谈。而刘某却说:我没有别的想法。只要求你们给我三四个月时间,我把已经做好的包装袋用完,不然我的损失也太大了。
    “
汇成一毛不拔的态度,令准备息事宁人的惠成公司深感失望。于是决定不再与其谈判,而是把依法维权进行到底。在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同时,沈阳惠成调料有限公司又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交了《汇成文字与图形商标异议书》。200311月上旬,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复函沈阳惠成公司,正式受理了其汇成商标标识近似惠成文字与图形商标的异议申请。
    2003
7月,沈阳市中级法院公开审理这起商标侵权案,并于8月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经两商标图形比对,二者文字读音相同,但字体字形均不相同,含义不同;双方均为椭圆形图形,但构图方式均不相同,“HC”的表现方式亦不同。被告的商标标识在字形、含义、图形的结构、图案及组合均有别于原告的注册商标,以消费者的一般注意力,不足以造成混淆并导致误认误购。被告使用的商标标识没有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驳回原告惠成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承担10010元诉讼费。
    
惠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惠成的上诉理由为,一审判决在两个商标的读音及构图的比对与判定上发生了偏差。事实上,两商标标识有以下相同及相似之处:一是读音相同,二是标识构图均为椭圆形,三是标识均有惠成汇成字样,四是标识上均突出了“HC”的缩写,五是二者均为文字与图形的组合。而判决以高于普通消费者的一般注意力的标准,通过对二者的字体字形及含义的比对,得出以消费者的一般注意力,不足以造成混淆并导致误认误购的结论,这种比对偏差混淆了《商标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关于商标侵权中的相同近似规定。不是以近似的标准,而是以相同的标准判决的。
    
再者,一审判决忽视了被侵权商标的显著性与知名度。惠成商标是辽宁省及沈阳市著名商标,惠成调料获得过诸多其他荣誉,是受消费者欢迎的放心食品。而一审判决没有予以应有的重视与充分考虑。
    “
惠成恳请二审法院纠正一审法院的判决,使注册商标惠成依法得到保护。
    
后辽宁省高级法院对此案作出裁决:发回重审。近日,沈阳市中级法院将重新审理此案。

 

 

编辑日期:2004-2-12 

来源:中国工商报 

作者:李金平,韩玉芹


 
版权所有:南京律诚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律师的诚信,十年的信赖!
客户部:南京市鼓楼区中央路323号利奥大厦13楼12A03 客服:400-837-0166
报文部:南京市玄武区龙蟠路153号御湖国际大厦      手机:13160072541      
电话:025-83214150 83608823 83696368          传真:025-83696368